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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預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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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預防宣導
 

電腦與網路犯罪預防

※網路犯罪類型
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場所:所謂以電腦作為犯罪場所,是指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進行的,亦即,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例如:在電子佈告欄(BBS)上,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又如藉著網路,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畫,該散布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雖然,網路只是一個虛擬的場所,並非物理意義或實體意義的場所,但是,隨著網路時代來臨,有些在虛擬場所所作的行為,也可以達到如同在實體場所所作行為的效果,甚至,因為網路快速大量傳播的特性,在虛擬場所所作的犯罪行為,其殺傷力往往比在實體場所來得大。例如:在網路上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其毀損他人名譽的效果,不亞於在火車站前拿著麥克風辱罵別人。在網路上散布或猥褻圖畫的效果,也不亞於在台北街頭散發猥褻圖畫或在某書局裡販賣猥褻圖畫。 
 

*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客體:網路興起後,電腦系統容易成為犯罪客體,換句話說,電腦系統容易成為攻擊的目標,此種情形,例如:電腦駭客入侵他人網路系統並施放病毒,即屬之,此為新興的犯罪,因為網路就傳統的犯罪行為客體而言,可以說是一種新的犯罪客體。但是,以電腦作為犯罪客體之情形,也同時有可能是一種傳統犯罪。例如,電腦駭客在甲的網路系統中放入後門程式,並且威脅甲需交出一百萬元,否則該程式會在一小時內將甲電腦系統的重要檔案毀掉。這可構成傳統的恐嚇取財罪
 

【網路犯罪案例之分析】
*網路色情類型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33條「電腦網路散播色色情廣告」罪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圖畫影像」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等罪。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網路上販賣FM2
曾經有人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為主題,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訊息。此行為會觸犯毒品危害條例相關規定。 
※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軍火教父案
楊姓青年涉嫌明知「軍火教父」網站中的文字與圖片,係販賣槍枝的資訊,卻在搜尋引擎奇摩網站上登錄該「軍火教父」的網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查詢「軍火教父」刊載的資訊,台北地院認為楊姓青年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以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三年。(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網路詐欺 
*騙取帳號,高價販書案
網路上曾經出現三封信,第一封信的內容是高價販賣「駭客防衛手冊」。第二封信的內容是有人自稱讀了該「駭客防衛手冊」後,成功破解了多人的帳號與密碼,他不但將這本書大大地吹噓了一番,並且提供一些已破解的密碼,供人測試。第三封信的內容是撥接帳號大贈送,只要填一些資料,即贈送免費帳號。其實,這三封信都是出自同一個人的手筆,其目的是要詐騙網友以高價來買這本書。他想藉由第二封信來讓人誤以為讀了這本書,就可以成功破解盜用他人密碼。而其所提供的已破解之密碼,並非根據這本書的敘述破解得來。這些破解的密碼的來源是第三封信。第三封信告訴網友撥接帳號免費大贈送的好消息,但要求網友填寫將來此免費帳號所要用的密碼。一般會上網看到此消息的人,多半已有帳號,而多數人如果擁有兩個帳號,為免麻煩,會取相同的密碼。因此很多人就乖乖地把他們在其他帳號的密碼填上,密碼於是就輕易洩漏出去了。本案觸犯了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
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網路色情)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以上資料摘錄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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