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形有意見時,如何申訴?對於不服裁決,如何聲明異議?

一、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意見之申訴:
 (一)、應備文件:
 1、申訴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所、站服務台索取定式表格,免費供應)。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3、申訴內容有關資料。
 (二)、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送交或郵寄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逕寄原舉發單位申訴,並副知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二、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之聲明異議:
 (一) 、應備文件:
 1、聲明異議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違規單影本各乙份。
 3、聲明異議相關資料。(請載明異議理由及原因)。
 (二)、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郵寄送交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三、注意事項:
 (一)、申訴人須於應到案日期前寄送申訴書:聲明異議人須於接獲裁決書後二十
 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及相關資料於各監理所〈站〉後移送管轄地方法院處理。
 (二)、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申訴人依向原舉發單位查證結果,作為裁罰標準;聲明異議人依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作為裁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