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何報備持有操作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條文修正業於109年6月1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操作槍已納入模擬槍管制範圍。
修法前已持有之團體或民眾須於6個月內(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
如期限內未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例違法持有或寄藏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