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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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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一)凡遇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應先將各車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則倒地位置標繪地上後,
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以免受罰。 
(二)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三)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場。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一)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警處理。
(二)應找尋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如何報案?】 

(一)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一一○」警察局報案專線報案。        
(二)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三)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四)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警方處理人員到場前:

  1. 請心平氣和與對造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 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
  3. 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 盡可能以相機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車損 情形及傷亡者受傷情形攝影存證。
  5. 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處理中:

  1. 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 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及攝影存證。
  3. 現場草圖及筆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漏,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 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三)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1.  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連繫本分局第四組(電話 : 03-9952348)查詢肇事原因。
  2. 當事人或家屬可向交通警察隊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肇事原因分析研判表」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資料。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一)   對於警方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管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 委員會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法院囑託鑑定。     

(二)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
申請覆議;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 (三)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
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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