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
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
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
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
0800565678)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並請被保
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五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
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時間
內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
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
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四、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
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
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
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五、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基宜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宜蘭監理站二樓)、電
話:03-9323960)申請鑑定。
六、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
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七、承辦單位:分局第四組。
八、申請方式: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辦理。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轄區範圍及受理申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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