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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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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查尋人口查尋與撤尋規定為何?】

承辦單位:戶籍地或發生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 
申請手續:查尋人之家(親)屬持相關證件,向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報案(撤銷),經受理後,即依規定輸入電腦建檔全面查尋(撤銷)。

繳驗證件:
(一)報案人及被查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駕照、學生證…等)。
(二)繳交被查尋人最近照片一張。
(三)辦理撤銷查尋免繳證件與照片。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流動人口登記申報規定為何?】

申報對象:
(1)外出住宿旅店、賓(會)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2)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或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3)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未設戶籍者。
(4)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停)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

作業流程:
一、具申報對象(1)者: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登記住宿人基本年籍資料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二、具申報對象(2)者:申報人依序為該住宿處所之所有權人、負責人、管理人或當事人,應自當事人到達暫住處所十五日內造具流動人口申報名冊(如由當事人申報,使用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三、具申報對象(3)(4)者:由當事人自入境十五日內繳驗護照、入境證影本、居留證、旅行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四、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五、工本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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