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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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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均使用代碼,並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 您不需擔心您的資料會曝光!】

  1.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您的身份不會曝光,除非得到您的同意或偵查之必要,報紙、電視、雜誌都不可登載您的姓名及其他可以識別您身份的資訊。
  2. 在調查過程中製作的各類文書,都不會揭露您的身份,移送書上也不會記載您的姓名、年齡、地址等資料。
  3. 如果需要您與犯罪嫌疑人對質或指認時,我們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您的隱私及安全。

性侵害案件保密及保護措施規定相關條文:

  1.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2-1)
  2.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2-2)
  3.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1)
  4.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6-1)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1.適用對象:

(1)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或未滿18歲之人者。
(2)前款以外之被害人經申請適用者。
(3)經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評估須進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者。

2.詢問製作筆錄:由專責人員製作筆錄,2人一組、1人詢問1人紀錄,且應全程錄音、錄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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