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有關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修正條文,相關施行日期說明如下:
1、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修正條文,行政院已核定以100年8月1日為施行日期;為讓國人普遍意識暸解繫安全帶之安全性後,再輔以處罰為手段,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對一般成人及兒童,分別有6個月及12個月之宣導期。
2、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採分階段實施,一般成人部分,將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而兒童部分則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罰款方面,一般道路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可對駕駛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國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則對駕駛可處3000元到6000元罰鍰。
3、至於乘坐計程車,若計程車駕駛已善盡告知及勸導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包括前座乘客)時,則對未繫安全帶之乘客個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