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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陽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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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命秘方

事情做不好可以重新再來,生命的消逝卻永遠喚不回,尊重您與他人的生命,請守交通規則

◎喝酒開車風險高,『指定駕駛最安心』、『代客叫車最貼心』、『拒絕酒駕最順心』。

◎交通號誌紅燈停、綠燈行,遇三、四或多時相號誌燈,應依號誌指示通行或停止。

◎汽車轉彎或變換車道應於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

◎汽(機)車行經洧停、讓標誌、標線路口,表示行駛於『支道』上,應『停車再開』。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未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應讓直行車行;同為直行車轉彎車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行。

◎速限己不再區分『市區』與『郊區』,依標誌(線)之規定,無規定者,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汽車在同一車道,除欲超車,後車與前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除遇突發狀況,不得任意驟然減速。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汽車在劃有路面邊線處,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機車行至交岔路口,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式左轉。在三快車道以上道路,亦應以兩段式左轉。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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